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做好县级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指示,强调要深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条例》的实施,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举措,是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认真对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会审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范围的县级重大政策措施,是指拟由县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具体政策措施。
三、会审流程
列入会审范围的县级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县市场监管局审查。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初审。具体流程如下:
(一)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不得以征求行政机关意见、会签、集体审议等方式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社会公众意见。
(二)起草单位根据《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研判是否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初审结论,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如实记录。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政策依据,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三)起草单位作出初审结论后,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会审,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材料清单如下:
1.提请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
2.政策措施草案和起草说明;
3.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4.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涉及《条例》第十条,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或奖补政策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政策措施,还须提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依据);
5.公平竞争审查表(起草科室、法制审核科室、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会同审查的文件后,发现会审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通知起草单位补正。
(四)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完整的会审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对内容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五)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初审结论依据不充分、论证不准确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征求送审单位或有关单位意见;政策措施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的,县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特别疑难的,县市场监管局可以书面征求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六)县市场监管局向起草单位反馈会审意见后,起草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较大幅度修改并影响审查结论的,如再次征求县市场监管局的会审意见,需按流程送县市场监管局审查。
(七)列入会审范围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在合法性审核之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和会审。
四、监督保障
按照《条例》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将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重大政策措施初审样表)
2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名单
长武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重大政策措施初审样表)
政策措施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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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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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科室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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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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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科室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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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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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初审 意见 |
一、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二、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三、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 四、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 结论:《×××××》(政策措施文件名)是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含有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会对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是¨否¨ | ||||
选择“是” 时详细说 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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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科室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
法制审核 科室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 ||||
起草单位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月日 (盖章) |
填表说明:
1.此表格为市级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初审的样表,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
2.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是必不可少的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3.初审意见应当对照《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标准,逐项说明政策措施中是否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并分析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
4.适用《条例》第十二条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政策依据,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附件2
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名单:
县金融办、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招商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