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负债表编制,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
二、协同推进年度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调查,做好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国土变更调查。
三、配合市局做好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年度更新工作。
四、持续推进土地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和保护。按照《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严格项目用地准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标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五、进一步完善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主体功能区优化调整研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明确定位和要求,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完善管控政策。对接协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事宜,指导加快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
六、扎实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推进山水林田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组织申报并指导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谋划重大备选项目。探索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
七、持续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土地征收审批管理,对涉及“一住两公”用地的,依据《关于规范报批建设用地审查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建设用地报件内附具建设用地报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证明。
八、严守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关口。依据省市县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相关规定,在收储、供应、建设工程规划技术审查环节,查验“一住两公”项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证明,不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办理供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手续。
九、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适时与各乡镇签订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科学分解下达重点指标任务,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工作任务。
十、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对矿山开采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加快推进全县煤炭采空区生态修复。
十一、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拟定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属县级权限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监督指导和规范全县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行为,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区域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严格执行部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矿权准入遵守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要求。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组织开展省级和市级绿色矿山遴选,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档案以及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违法取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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