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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5-12-12 11:49:58 来源:长武县自然资源局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核发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规划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68号公布,2016年11月修订)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第二十六条


2

建设规划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规划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四十三条


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规划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


4

规划条件变更批准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规划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5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耕保股

【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确认

行政确认

县自然资源局

规划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7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规划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三条


8

新设采矿权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三条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三条


9

采矿权延续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修订)第七条


10

采矿权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


11

采矿权注销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1994年3月施行)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


12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2014年7月修订)第四条


13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14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15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条例》(2020年)第五十二条


16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六条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条例》(2020年)第五十二条


17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条例》(2020年)第五十一条


18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条


19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条


20

对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21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22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23

对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24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25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26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条例》(2020年)第五十三条


27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七条


28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二条


29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条例》(2020年)第五十五条


30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四条


31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布,2014年07月修订)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其中对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32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布,2014年07月修订)第三条、第十五条


33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发布,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条


34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发布,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35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二十六条


36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二十七条


37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二十八条


38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39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第三十条


40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五十条


41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第五十条


42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


43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五十三条


44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九条


45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第四十四条


46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47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五十四条


48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五十五条


49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章】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


50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三条


51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二十三条


52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三条


53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54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55

对在开采、选矿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56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执法监察大队
矿管办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7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

矿管办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第十九条
【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四条


58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权力类型

县自然资源局

矿管办

【部门规章】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


5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利用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2020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6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利用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61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变更用途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利用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2020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


6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第四十七条


63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六十条


64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利用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四条


65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利用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66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八条


67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验收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2011年3月施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68

对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6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7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复垦股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7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72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7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

复垦股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7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7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四十三条


7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复垦股
复垦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77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复垦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六条


78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

复垦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五条


79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耕保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三条


80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耕保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五条


81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耕保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一条


82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耕保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二条


8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耕保股

【行政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第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84

对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

耕保股

【行政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


85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自然资源局

耕保股

【行政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第七条


86

土地调查

其他权力类型

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确权股

【行政法规】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第六条、第十条


87

对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确权股
调查确权股

【行政法规】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第三十二条


88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确权股
调查确权股

【行政法规】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第二十九条


8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确权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


90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


91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八十一条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第五十九条


92

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

原监察大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93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四十二条


94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


95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


96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


97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四十四条


98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四十六条


99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四十三条


10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四十一条


101

对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部门规章】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3年)第三十五条


102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部门规章】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十条


103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部门规章】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第三十一条


104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自然资源局

地环股

【行政法规】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2019年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第八条


105

统一征地

行政征收

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储备中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二条


106

确权与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县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第二条
【行政规章】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全文
《不动产登记规程》2024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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