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保障村民身体健康,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庄的人居环境治理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各村是辖区环境卫生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应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治理活动,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镇环保工作站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村具体职责:
1. 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村民责任和义务。
2. 组建稳定的保洁队伍,负责辖区公共区域日常清扫保洁。
3. 合理配置、维护和管理垃圾收集点、转运设施及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4.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等工作。
5. 负责辖区内“三堆六乱”(柴草堆、粪土堆、垃圾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倒乱排)的清理整治。
6. 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其他环境卫生治理任务。
第七条 村民责任与义务:
1. 负责宅前屋后、庭院内部环境卫生整洁,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2. 将生活垃圾按要求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焚烧。
3. 规范处理农业生产废弃物和畜禽养殖粪污,防止面源污染。
4. 积极参与村组织的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5. 有权监督、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镇相关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服务与监管。环保站负责综合协调与监督;村镇站负责指导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农业站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卫健办负责指导爱国卫生运动、病媒生物防制等。
第三章 治理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生活垃圾治理:
1. 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为主体的治理模式。鼓励有条件村庄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村庄公共区域、主干道路、巷道、广场、沟渠等每日清扫保洁,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3. 垃圾收集点(桶、箱)设置合理、外观清洁、无满溢,定期清运消毒。
第十条 生活污水治理:
1. 因地制宜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具备条件的区域应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或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区域可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资源化利用模式。
2. 严禁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沟渠、农田。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村容村貌整治:
1. 全面清理村庄内“三堆六乱”,保持公共空间整齐有序。
2. 整治残垣断壁,规范户外广告、招牌设置。
3. 推进村庄绿化美化,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
4. 加强村内道路养护,保持路面平整、排水通畅。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废弃物治理:
1.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
2. 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等回收处理,防止随意丢弃。
3.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散养户须实现粪污规范收集、定点堆放、有效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和水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队伍建设:
1. 各村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额专职或兼职保洁员,明确工作范围、标准和待遇,加强培训和管理。
2. 鼓励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带头,发动村民组建志愿服务队伍。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建立镇对村的督查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 镇级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督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枣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村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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