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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 总体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23 11:50:00 来源: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长武县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长武县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

房地产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运行和金融稳定大局,做好保交房工作对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处置商品住房烂尾风险、消化存量商品房、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等重点工作(统称保交房工作),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顺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短期防风险、中长期转模式”的目标,聚焦房地产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坚持因城施策,压实相关部门、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防止出现烂尾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去库存,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稳妥应对房地产企业债务违约风险,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分类处置在建已售难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协助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推动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符合“白名单”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推动在建已售难交付商品住房项目交付工作(2024年3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保12月底前合同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应交付的住房套数交付率达到80%,保交房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推动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库存,力争商品房去化周期回归到合理区间;妥善处置盘活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存量土地。

二、强化组织领导

为全面做好保交房工作,成立长武县保交房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全县保交房工作。专班下设4个工作组,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工作组由县住建局负责,推动全县商品住房项目攻坚战落地见效;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组由县住建局负责,有效消化我县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库存;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工作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积极推进全县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工作;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组由县住建局负责,积极处置我县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

三、明确重点任务

(一)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

全面排查在建已售难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准确掌握存在的问题,建立项目台账,指导项目开发企业制定“一项一策”实施方案。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5+5”条件和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或者资可抵债完善条件后,符合“白名单”条件,纳入“白名单”,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白名单”项目给予融资支持,推进项目续建;按照法治化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不抵债的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坚决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对需要进行司法处置的项目,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处置效率;对攻坚战项目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得明显超过标的的进行保全,支持项目建设交付。9月底前,对资可抵债的续建项目,完善条件后,推动纳入“白名单”;同时,有力有序推进现房销售,通过“白名单”融资政策,支持商品住房项目达到现房销售条件,对继续实行预售的,严格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二)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

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分类处置化解在建已售未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风险。对资可抵债、存在瑕疵、经过整改可纳入“白名单”的项目,采取“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一银行一审计一法官”的方式,通过政府约谈、国资入股、追回预售资金、依法解封解押等措施,推动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和标准,实现“能进尽进”。对符合贷款条件和标准的“白名单”项目,优化银行审批和放款审批流程,落实“尽职免责”,做好融资服务,实现“应贷尽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放款,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三)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

对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含棚户区改造住房)用作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中国人民银行提供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4次)保障性住房贷款予以支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积极推行“房票”安置制度。通过地方政府主导、金融支持,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

1.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以城市和县城为单位,由政府选择地方国有企业(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能为融资平台),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由县政府自主决策,尊重房地产企业和银行意愿,所收购商品房要适合转作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应符合《长武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政府要明确收购和配售(租赁)的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坚持“以需定购”,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房源、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及配售(租赁)价格,明确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要求收购主体迅速配售或租赁,确保可持续运作,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审计。

2.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回迁安置住房。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一村一策”原则,采取多种组合安置方式,通过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回迁安置住房,有效推动商品房去库存。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资金实现全流程监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3.鼓励引导“房票”安置。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坚持“自主决策、自愿选择,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积极推动“房票”安置制度,充分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在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中自由选择并通过“房票”购买,加快推动商品房去库存。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征收办

(四)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对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地、目前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闲置存量土地,通过政府收回收购、市场流通转让、企业继续开发等方式妥善处置盘活目前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存量土地,推动房地产企业缓解困难和压降债务,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针对目前存量土地中房地产用地占比较大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简化土地收、储、供环节,提高土地、规划审批效率,采取土地分期开发、重新收供、转让盘活、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措施,利用“收供”一批、转让盘活一批、规划指标调整开发一批、政府平台公司建设一批,大幅削减存量房地产用地。同时,坚持“以需定供”,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减缓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通过优化新增住宅用地供应,平衡市场供求关系。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五)稳妥处置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

压实企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在督促企业加大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砸锅卖铁”健体自救的基础上,帮助完善债务重组措施,指导企业总部妥善化解债务风险。摸清查实出险房企风险底数,制定出险房企处置方案,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六个月指导和督促房地产企业做好准备,避免出现企业债务违约、企业征信受损、地方金融生态恶化、负面影响急剧蔓延等后果;积极协调房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用足用好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工具,争取新增融资支持;有效利用府院联动,支持企业快速处置资产,协调国有企业并购回购,有效有序做好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保交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保交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作为保交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保交房各项工作。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金融机构等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进行工作调度,扎实推进相关工作。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工作由工作专班统筹;稳妥处置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工作由专班予以推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住房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金融机构做好统筹;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积极配合。对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住房过程中收购和退出环节涉及的税费,按照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三)营造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的宣传解读,加大力度宣传工作成效,利用典型案例,释放正面信息。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不当解读和恶意炒作,确保舆情平稳,共同为保交房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长武县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实施方案》;

2.《长武县进一步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工作方案》;

3.《长武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4.《长武县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5.《长武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

附件1

长武县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国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城市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因城施策,全力攻坚。全县保交房工作在长武县保交房工作专班统一领导下,直面房地产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压实各方责任,推动我县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落地见效。

二、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保交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在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框架下,确定成立以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县住建局负责落实的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工作组,及时协调解决我县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以下称“白名单”)中项目融资存在的具体问题,全力推进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工作。

三、攻坚战范围

攻坚战处置的对象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以外、暂未纳入“白名单”的在建已售(2024年3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售出部分住房,且合同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应交付的住房)难交付(交付逾期或有逾期风险)的商品住房项目。

四、摸清项目底数

(一)建立保交房问题项目台账。县工作专班组织对全县在建已售未交付商品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出商品住房问题项目清单和已售出的住房套数,建立项目台账,动态更新风险处置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摸清项目开发企业和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有关问题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本金、融资等情况;项目销售情况;工程进度或面临逾期交付情况;是否存在预售资金被抽调挪用情况;抽调挪用去向和渠道、原因、追回返还情况及无法追返的原因;未纳入“白名单”的主要原因;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等。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三)及时报送更新项目信息。工作组通过商品住房攻坚战项目处置情况信息系统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处置。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一项目一策”分类处置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全面摸清攻坚战项目底数情况基础上,推进分类处置攻坚战项目,对资可抵债的项目通过市场化处置使其符合“白名单”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后进入“白名单”;对资不抵债的项目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要对攻坚战项目逐个研究,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工程建设进度、已出售住房套数等,提出续建、缓建、停建处置意见,督促指导项目,可采取停建或缓建的方式处置,综合考虑市场的供需状况和项目的规模、规划设计条件、预售时间等因素确定。

(一)续建项目要完善条件和标准后进入“白名单”

要切实担起责任,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公安、审计等力量,千方百计推动项目尽快符合“白名单”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

1.对存在抽挪预售资金的项目,要协同有关方面尽快追回相关资金并返还至该项目,支持项目达到融资条件。

2.对房地产企业无力处置的项目,可组织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以合理的价格市场化收购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股权、项目资产等,所得资金用于支持项目达到融资条件。

支持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对我县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市场化收购房地产企业股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资产的融资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切实落实“尽职免责”要求。

3.对需要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司法处置的项目,要加强和地方人民法院的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实现房地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重整或引入新的开发主体,支持处置后的项目达到融资条件。

4.对项目有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可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分割宗地,有偿收回或由企业转让给其他主体开发利用,所得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前期开发部分达到融资条件。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法院

(二)缓建、停建项目要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1.对已售住房数量少的项目,在所有购房人同意的前提下,项目可暂缓建设,采取置换到其他项目、退还购房人房款等方式,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2.对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司法处置后的停建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有关规定,落实购房人债务权利第一顺位的要求,优先退还购房人房款。

3.缓建、停建项目要做好与存量土地处置工作的衔接,对于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土地要坚决收回。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法院

六、做好相关司法工作

县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受理房地产企业破产申请,提高司法处置效率,对攻坚战项目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明显超过标的进行保全,在房屋建成交付前不扣划监管额度内资金;对确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攻坚战项目,县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前要及时告知县住建局。

牵头单位:县人民法院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七、明确工作目标

聚焦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以外、暂未纳入“白名单”的在建已售(2024年3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售出部分住房,且合同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应交付的住房)难交付(已逾期或有逾期风险)的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开展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纳入“白名单”。力争12月底前在建已售难交付商品住房项目交付率达到80%。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八、建立健全解决商品住房交付问题的长效机制

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力有序推进现房销售,通过完善房地产信贷等政策,支持商品住房项目达到现房销售条件;继续实行预售的,严格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新的交付风险。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确保资本金覆盖土地购置成本。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县信访局

九、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重点围绕融资协调机制进展成效、出险房地产企业项目进入“白名单”及获得融资的实践案例、攻坚战项目处置的典型案例、有代表性的项目交付现场签约入住、交房即交证等内容进行宣传,释放积极信号。对出现的负面舆情,各相关部门、开发企业主动回应、发声,坚持政策引导。网信、公安、信访部门密切关注舆情,加强信息搜索预警,对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的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打击,为攻坚战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县信访局

附件2

长武县进一步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地产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聚焦我县在建已售未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强力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加强项目审核把关,千方百计协助解决项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达到条件纳入“白名单”,尽快获得融资支持,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交付。对已放款的“白名单”项目,跟踪问效,确保项目尽快交付。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依托原有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信息汇总、“白名单”项目审核推送、问题项目整改、项目管理监督等工作。压实房地产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保障项目建成交付。组织公安、司法部门追回被抽调挪用的预售监管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协助项目公司与其所属房地产企业有效隔离涉诉涉案问题。定期组织各方会商,研判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融资需求,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坚持上下联动,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法院

(二)明确支持对象

坚持以城市为主体、以项目为中心的原则,聚焦在建已售未交付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支持已售商品住房比例较大、应当续建的商品住房项目,对已售商品住房比例较低或不符合续建条件、应当缓建或停建的项目,视情采取置换、退款、补偿等多种措施,切实保障好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把好“白名单”的准入关,协调机制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严格审核,推进符合“5+5”条件和标准的房地产项目,依法合规纳入“白名单”,同时要准确评估项目建成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为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参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不得在“5+5”条件和标准之外设置隐性门槛,确保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房地产项目“能进尽进”。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三)明确“白名单”项目条件和标准

“白名单”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

五个条件包括:一是项目处于在建施工状态,或虽短期停工,但资金到位后可实现复工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二是项目有与融资额度基本匹配的抵押物。三是确定一家意向主办银行,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保障项目建设交付。四是预售资金未被抽逃挪用,或虽被抽逃挪用但已追回。五是已制定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交付计划。

五项标准包括:一是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项目资本金到位。三是项目本身存在实际融资需求。四是项目剩余货值能够覆盖增量融资。五是项目公司不存在破产重整、查封冻结、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民法院

(四)建立“白名单”项目推送反馈管理流程

“白名单”项目推送反馈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项目开发公司申报。协调机制指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自愿申报,项目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书面签订信息真实承诺书,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2.预审并提出名单。对照“5+5”条件和标准,对项目公司申报项目及其融资需求进行预审并形成清单,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送至市协调机制。

3.协调机制组织审查推送。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照“5+5”条件和标准逐项审查,形成“白名单”,经协调机制组长签字后推送金融机构。

4.金融机构信贷评估反馈。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行信贷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白名单”项目及时授信放款;对暂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列明具体问题及时反馈协调机制。

5.协调机制推动解决。对银行反馈的项目问题,协调机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并推动落实,项目问题整改后再次推送给金融机构,对存在重大问题且无法解决的项目要及时组织移出“白名单”,形成闭环管理机制。

6.明确相关责任。出现协调机制对辖内房地产项目信息应知未知、应告未告、应审未审等未严格履职的情况,应回溯追责。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五)坚持分类处置

全面排查梳理在建已售未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建立工作台账,采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分类处置化解。对资可抵债、存在一般瑕疵的续建商品住房项目,坚持政银企联动,落实“一项目一策”措施,通过国企收购、追缴预售资金、依法快速解封、约谈督导等方式方法,帮助企业和项目整改,推动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标准,确保“能进尽进、能进快进”。对资不抵债、企业无力处置的续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果断采取破产重整司法程序,彻底解决企业和项目问题,实现项目公司债权债务关系重整或引入新的开发主体,获取项目续建资金保障,支持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标准。对已纳入“白名单”的续建商品住房项目,压实各方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优化银行审批和放款流程,落实“尽职免责”,做好融资服务,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放款,推动“应贷尽贷”,确保融资贷款落地和项目交付。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县人民法院

(六)加大金融支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尽职免责规定,融资协调机制对已申报未纳入“白名单”的项目,逐项目调度推进,持续整改完善,推动项目符合“5+5”条件和标准,纳入“白名单”。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白名单”项目融资需求,独立评审,自主决策;对已纳入未授信、已授信未放款的“白名单”项目,加快授信审查速度,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放款;配合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房企整改完善符合“白名单”条件和标准,对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准确评估项目建成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新发放的“白名单”项目开发贷款与项目建设周期匹配;区分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和项目公司开发运营风险,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符合要求的合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出险房地产企业集团项目,支持不同规模的“白名单”项目,支持“白名单”以外符合授信条件的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确保“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及时有效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正常交付。2024年底前,存量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可展期一次至项目建成交付,该次展期可不调整贷款风险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若展期后出现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问题的,应按要求调整贷款分类。主办银行可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对地方国企提供并购贷款,支持其收购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股权、收购项目资产,用于返回补足在建项目被抽调挪用的预售资金,推动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和标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七)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持续完善商品住房“白名单”项目融资资金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应与项目公司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资本金、贷款发放、支付支用、贷款偿还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相关资金等,均应通过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办理。“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开立在主办银行,主办银行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一致的,应在主办银行贷款审批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到主办银行;对于限期内未变更的,主办银行暂缓发放新增开发贷款;存量开发贷款银行可作为预售资金共管方。加强融资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密切关注融资贷款使用,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严禁项目融资资金挪作他用。督导房地产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时间和节点,确保不发生债务违约风险。加强政银企沟通联络,做到信息互通共享,政银企各尽其责、三方联动,确保新增融资资金用于保交房工作。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八)做好融资保障

加强工作统筹,为项目融资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尽快办理“四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完善在建工程抵押配套政策,加强精细化管理,根据项目销售进度逐套解押,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在建工程等抵押提供支持。优化预售资金管理,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在确保项目建成交付的基础上,对超出监管额度的销售资金,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一定数额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真实反映资产负债、销售经营等情况,合规使用信贷资金,增强银企互信。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现金流,促进项目融资。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工作协调机制,抽调精干、专业的人员,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协调机制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列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更加顺畅、便捷、高效。

(三)严格工作督导。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列入政府督办重点事项,对部门进行考评排名,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单位进行约谈督导。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与主流媒体的互动合作,积极宣传报道协调机制工作成效,正面引导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负面敏感信息,快速有效处置,守牢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风险的防线。

附件3

长武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

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加快推动消化我县存量商品房,有效做好工薪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5月17日全国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视频会议、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各地市要把消化存量商品房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的工作要求,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商品房市场库存数量等因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思路,自主决策、自愿参与。通过统筹研究消化存量商品房的政策措施,坚持以需定购,收购适量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推动商品房去库存,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有利于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助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盘活存量资源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配合保交房攻坚战和“白名单”机制,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坚持规范实施,防范各类风险,做到收购主体规范、收购过程规范、配售配租规范,做到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坚持用好金融支持政策,实现资金可平衡、项目可持续。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建立由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住建局负责,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公安、教育、卫健、审批、税务、金融、银行,以及各街道(镇)等部门(单位)配合组成的长武县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组,负责全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的各项工作。

(二)深入开展摸底。坚持以需定购,住建部门会同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全面摸排工薪收入群体需求,并扩大至全县乡镇基层民警、教师、医护、公职人员等保障性住房需求,做好深入调查、详细登记和家庭填报等,建立我县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各街道(镇)在启动城中村改造征迁时,要提前入户摸排回迁需求。

(三)明确收购主体。选定县属国有企业作为中心城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回迁安置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收购。

(四)梳理存量商品房。县住建部门要对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摸清房源底数,选择一些“手续齐备、产权清晰、风险可控、当年内能完成交付使用”的项目,由县政府指定的收购主体,按照户型、价格、面积“三合适”原则,充分结合区位、品质、公共基础设施等因素,完成收购配售。

(五)争取金融支持。按照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济南市召开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推进会精神,人民政府应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选定的收购主体积极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和参与发放贷款的21家全国性银行,落实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政策。本次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贷款额度为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4次。结合我县项目实际,收购主体要加强与银行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政策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要积极对接政策性银行,选定合适的已建成商品房,利用专项借款收购用作回迁安置住房。

(六)确定定价机制。由收购主体核算重置价格和配售价格,明确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与房地产企业平等协商收购项目价格。其中划拨土地成本由县自然资源局评估出具,建安成本由县住建局评估出具。配售价格由收购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构成。

(七)开展收购工作。对符合收购条件的项目,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对接协商,切实防范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和国有企业经营风险,按定价机制协商收购价格,达成一致后发布配售预告,公布项目相关信息,对在三个月内申购报名比例达到1:1.5的项目,启动收购工作。城中村改造启动征迁时,项目实施主体可与群众协商选定地段房源由收购主体完成收购用于安置,同时鼓励引导“房票”安置。

(八)落实手续办理。收购工作启动后,在长武县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专项工作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的各项手续办理,压缩审批时效、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使收购项目具备配售、个贷等条件。同时,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的要求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参照商品房相关规定执行,贷款以房产抵押提供担保,同时由房屋产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九)加强资金监管。要加强对收购主体和房地产企业出售资金用途的监管,地方国有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所得资金,首先用于归还其从本县其他未建成项目抽调的预售资金,或用于建设其在本县的未完工项目。

(十)加大资金补助。对于符合收购要求的项目,要尽快启动收购工作,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要积极争取中省市对保障性住房及城中村改造的各项补助资金,降低收购主体的资金成本,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给予资金政策支持。

(十一)强化使用管理。统筹使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房源,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对于交付后三个月内未能配售完毕的房源,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配租住房保障,根据配售工作情况,租赁期满后可再用作配售保障。

四、收购流程和配售要求

(一)建立住房轮候库。县住建局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广泛接受申请,对轮候库中报名人群进行优先保障,对需求大的区域内的项目优先开展收购。

(二)依法收购项目。县住建局应指导收购主体科学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工作,按照公平公正、自愿参与的原则,由收购主体和房地产企业商谈,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收购项目,严防道德风险。

(三)发布配售预告。依据商定的收购价格确定拟配售价格,报长武县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工作专班同意后,将拟配售价格和项目位置、户型、面积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接受预配售报名。

(四)完成房源收购。配售房源数量与预配售报名人员比例达到1:1.5时,启动房源收购,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收购工作的各项手续。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取得专项借款后,启动回迁安置房收购工作。

(五)配售工作要求。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配售要求应按照《长武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长武县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工作专班,负责全县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住建部门负责政策的拟定实施和中省市补助资金的申请,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中省市补助资金的发放以及在县级层面给予资金政策支持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性质变更以及登记办证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房源、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审计,防范出现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问题;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县公安系统内需要保障的对象完成摸底以及购房人户籍迁移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需要保障的对象完成摸底以及落实入学等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对全县卫生系统需要保障的对象完成摸底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审批验收手续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发布的税费补贴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金融部门、银行业要提前参与,动态掌控保障性住房配售需求,指导收购主体市场化选择收购对象和合作银行,实现银企对接。各街道(镇)负责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回迁安置住房的房源选定收购以及回迁安置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应满足(建保〔2024〕44号)文中的“一现、两防、三合适”的基本条件,严格资金使用和项目入库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制度。长武县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组织机构,应加强对收购主体的监督考核,确保收购、配售、运营管理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三)加强工作统筹。要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改造征迁群众的需求底数,按照“以需定购”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购计划。加强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建立公平、透明的房屋分配机制,确保工作高效开展。

(四)做好宣传引导。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及回迁安置住房有利于加快保障性住房供给,更好满足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促进房产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缓解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回笼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其他在建工程,助力保交房。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坚持样板引路、示范先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4

长武县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支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6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长武县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把稳定房地产市场作为防风险、稳经济、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政治任务,把处置闲置存量房地产土地作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高效处置房地产闲置存量土地,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严格依法处置各类闲置存量土地,重点规范无偿收回、协商收回和收购土地的行为。对于企业自身原因超期未开工满两年的土地,必须依法坚决无偿收回;对于其他法定情形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应主动协商收回土地;对于企业无力开发的整宗或部分土地,以及司法和破产拍卖中流拍的土地,不属于应协商收回或无偿收回的,县人民政府在遵循企业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下,可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土地。

(二)明确对象,准确适用。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

(三)限定范围,封闭运行。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闲置存量土地项目适用本实施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对清单中的项目,选择适用相应政策工具,明确处置方式、步骤及时限等,妥善处置、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并及时更新处置进展。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企业优化开发

1.推动限期消除继续开发障碍。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因政府行为导致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块要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审批手续等问题,保障开发建设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和通平条件。上述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期。

2.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县自然资源局要指导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优化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规划许可。为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先修改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

3.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要督促企业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确需延期缴纳的,可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适当延迟价款缴纳时间,最迟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4.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要加强动态巡查,督促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对于超期一年以内的未开发土地,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动工的,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补充协议,根据项目合理开发周期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和违约金缴纳条款。

5.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确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依法不予追究违约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可不计入违约期,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二)促进市场流通转让

1.充分激活土地二级市场要素配置效能。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优势,为企业转让土地、合作开发等提供服务,促进供需高效匹配,保障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支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存量土地,更好通过市场方式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推动盘活利用。

2.支持预告登记转让。进一步畅通土地要素高效流通渠道,支持闲置存量土地转让盘活利用。对于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可进行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

3.加快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实现“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覆盖房地产用地,有效促进土地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4.配合推进司法及破产处置。要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完成涉案土地的司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以及破产管理人完成对破产企业名下土地进行的上述处置后,按规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时,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

5.规范分割宗地开发或转让。鼓励企业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做到“地尽其用”。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6.支持合作开发。要支持企业利用土地、资本和技术联合开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共赢。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推动项目建设和风险化解。企业以存量土地出资(入股),或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局可按照自愿、公平、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成立的公司依法签订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以新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开发建设手续。根据县人民政府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7.允许适当比例的自持物业用于保障性住房。要督促企业履行出让合同、供后监管协议等关于自持房地产项目按期开发建设的约定。对于确因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自持义务,经充分协商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价格收购用于保障性住房。

(三)支持政府收回收购

1.依法规范收回土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收回土地,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无偿收回土地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需要协商收回土地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视情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和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根据裁决或判决确定补偿方式并及时收回。允许通过非货币补偿方式协商收回土地,可为企业置换等价值的土地,或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前提下,为其持有的其他存量房地产用地增加建筑容量、变更土地用途等。涉及调整规划条件或修改详细规划的,按照本方案关于合理调整规划条件的要求办理。

2.以合理价格收购土地。政府收购土地应坚持以需定购,按照县政府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定价机制,可以房屋销售价格扣除建安成本及合理利润,作为土地收购价格的高限。市场评估价格,或企业实际支付的原地价款、利息及经审计确认的直接投入之和低于高限的,从低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3.对收回收购土地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支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改善周边居住环境和配套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通过现有资金安排渠道适当给予补助,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政府收回收购土地要坚持量力而行,统筹测算保障性住房需求和项目资金,在审慎研究论证、收支平衡前提下实施,防止借处置闲置存量土地之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4.按照规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对收购已建成商品房或收回收购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可按照现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5.探索以“收回一供应”并行方式简化程序。县自然资源局要简化流程,为存量房地产用地新受让人提供便利化服务,采取“收回-供应”并行方式依法办理规划和供地手续。对于收购已建成商品房或收回收购土地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调整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据此登记为划拨。

6.有序组织重新供应。土地收回收购后,要积极适应市场形势和多样化需求,区分不同情况,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服务设施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水平,采取重新划定宗地范围、调整规划条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等措施,重新供应。在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的条件下,权属清晰、合法合规的建(构)筑物可随同一并出让。

四、保障措施

(一)扛稳政治责任。完善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牵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各街道(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参加的县级闲置存量土地处置工作组织机构,要从讲政治高度做好存量土地处置盘活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属地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协调推进机制,研究确定收回收购土地、计收违约金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实施。在工作落实过程中,不搞“运动式”“一刀切”,防范衍生风险,同时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向县专班上报经政府认定的闲置土地清单、处置方案(措施)和进展情况。

(二)形成工作合力。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加强部门协作与联动,各级工作组织部门间要主动协助相互配合,一事一议,通过提高效率,加快问题解决,推进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介典型案例、探索长效机制。

(三)严格督导检查。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和取得进展,同时对阻碍政策落地、效率低下、不担当不作为的严肃问责。县工作专班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有关规定,有力有序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必要时实施挂牌督办。

附件5

长武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顺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在长武县保交房工作专班统一领导下,聚焦房地产领域当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问题,压实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保交房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化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成立以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副县长牵头,县住建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长武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长武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相关工作。

三、处置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处置的对象为房地产企业注册地在我县,并且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以外、暂未纳入“白名单”的在建已售(2024年3月3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售出部分住房)难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资可抵债,完善条件后可以纳入“白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是资不抵债,需要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摸清底数

主要包括:项目资本金、融资等情况;项目销售情况;工程进度或面临逾期交付情况;是否存在预售资金被抽调挪用情况;抽调挪用去向和渠道、原因、追回返还情况及无法追返的原因;未纳入“白名单”的主要原因;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等。建立完善的信息台账,动态实时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处置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

五、分类处置

经前期工作摸排和分析研判,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化解处置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问题。

(一)加快解决企业资金不足问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自救,通过处置未开发土地、在建项目、公司股权等资产,加速资金回流,缓解流动性压力。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公安、审计等力量,千方百计推动项目尽快符合“白名单”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

(二)运用综合手段化解问题企业。开发企业具有一定能力化解问题的,制定续建方案,筹措续建资金(开发企业筹集资金、银行按揭未放款资金、购房尾款、未销售未处置资产、贷款保证金等),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后续建设,完工交付。开发企业资金不足、债务问题严重,自身无法复工的,可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投资人合作完成项目后期建设,报请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提供政策支持。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三)引导购房业主积极开展自救。对开发企业无力复工,剩余工程建设资金缺口小,购房业主自救积极性高的项目,可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引导相关权益组建业主自助组织,筹集续建资金,完成工程续建,业主所筹资金有权向开发企业追偿。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

(四)破产重整(清算)推动化解问题。对债务问题复杂,诉讼周期长,开发企业无力筹集续建资金,但还有资源可用的开发企业,可报请属地政府统筹研判后,引导开发企业或债权人推动企业破产重整解决后续工程建设问题。对于资不抵债无新开发企业续建,业主不愿或不能组织自助的,稳妥推进破产清算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牵头单位:县法院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五)推动涉法涉诉问题楼盘解封。督促开发企业用自身其他资产替换因债务问题被查封的楼盘。涉及超额查封的部分,开发企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依法解封。

牵头单位:县法院

(六)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开发企业存在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问题的楼盘,依法追回被侵占转移的资产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法院

(七)分类处置,消化存量。坚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法定责任主体,以问题为导向,力促其尽快开展自救,持续加大资产处置变现力度,坚决压实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各自依法承担的风险处置责任,通过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化解风险。积极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用足用好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工具,争取融资支持,逐一化解,逐一销号。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

(八)长期坚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从源头管控到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控制已经出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坚决遏制增量,彻底杜绝新增“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零增长”,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背后的涉黑涉恶、失职渎职等问题县保交楼稳民生工作组织机构办公室将即时报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深挖彻查。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

六、工作督导

长武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工作组织机构要加强工作督导,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处置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完成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化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武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风险工作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加强对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主动担当作为。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有的问题依据现有政策很难解决,各相关成员单位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工作原则,主动担当作为,以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化解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问题,实现保交房目标。

(三)做好信息通报。及时通报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处置进展情况,适时更新处置数据,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准确信息支撑,按时间节点完成债务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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