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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武县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07 10:49:27 来源:长武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高质量管理,现将《长武县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长武县直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我县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高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作用,有效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财预﹝2020﹞56号)、《咸阳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关于﹤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咸财预算﹝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达资金包括中央特殊转移支付资金、抗疫特别国债资金、部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部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纳入监控范围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严格遵守国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科学落实项目,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同时,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各级各类政策资金统筹衔接,聚焦“六稳”“六保”,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统筹用好各类资金,精准实施、精准落实。

(三)快速直达、惠企利民。建立特殊转移支付监管机制,根据直达资金范围,实行资金单独标识,细化资金直达流程,动态跟踪直达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直接发放到最急需人群和受益主体,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绩效管理、强化监督。实时监控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跟踪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选择资金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条 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管工作。

县政府是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审核、资金下达、绩效评价等;各业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并负责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并附支付凭证。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中央特殊转移支付资金及省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应急储备体系建设等明确用途或项目,弥补地方减收增支和”三保”缺口补助;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主要用于有一定资产收益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等抗疫相关支出;其他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上级补助资金主要按照上级规定支出方向投入,以教育、养老、卫生等民生领域为主。

第六条  直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确需通过财政专户拨付、代发的资金以外,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其中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严禁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严禁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用于清偿政府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严禁用于部门单位基本运转及一般性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细化直达资金分配。严格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将直达资金细化分配,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八条  规范直达资金预算下达。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并贯穿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第九条  资金操作流程:

(一)分配下达流程。上级财政部门通过监控系统将直达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资金分配计划,并根据业务单位上报的资金分配计划,及时完成资金分配、下达。   

(二)支付关联流程。各业务单位根据相关直达资金用途,及时支付,形成有效支出后,报告财政局各业务股室,由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在直达资金系统中将财政云账务系统支出数据同步、关联、确认,涉及惠企利民补贴补助资金,需将发放情况导入到监控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托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违规使用直达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资金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涉及项目资金,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支持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建立直达资金使用台账,全过程监控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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