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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武县城镇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实施方案》及《长武县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9-15 09:20:52 来源:长武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长武县城镇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实施方案》及《长武县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长武县城镇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

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城镇用水价格管理,根据《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各县城供水价格工作的通知》(咸发改〔2016〕216号)和《咸阳市物价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咸阳市水利局关于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实施意见》(咸价发〔2015〕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情况

用水分类和水价构成

我县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供水价格由基本水价、抄表到户资金、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四项构成。

现行水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为3.4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2.74元/立方米,由市物价局2003年审批,2003年开征水资源税0.06元/立方米,2008年开征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5.95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4.25元/立方米,由市物价局2012年审批,2012年开征水资源税0.72元/立方米,开征抄表到户资金0.18元/立方米,开征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9.00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7.3元/立方米,由市物价局2012年审批,2012年开征水资源税0.72元/立方米,开征抄表到户资金0.18元/立方米,开征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

二、阶梯水价实施内容

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标准的确定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我县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第一级水量要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按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每户(按4人计算)年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每月不超过10立方米);第二级水量要能够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按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每月不超过15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每户年用水量在181立方米以上。

阶梯水价计量单位和周期

我县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可适当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差异,增加用水基数妥善解决(每户增加一人每阶梯年增水量30立方米)。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单位。

阶梯用水实施价格

按照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差价,抑制不合理消费。各级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进行调整,实施阶梯水价针对供水企业的基本水价。在本次价格调整中,以现行居民生活基本水价作为阶梯水价第一级用水的基本水价,加上政策性上调的规费和抄表到户资金,最终确定终端供水价格(居民用水的水资源税由现行0.06元/立方米调整到0.3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0.60元/立方米调整到0.85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政策性收费调整

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的水资源税由0.72元/立方米调整3.0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均收取抄表到户资金0.18元/立方米。总体价格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基本
水价

抄表到
户资金

水资
源税

污水
处理费

最终供
水价格

抄表到户

第一阶梯120(含)立方米∕户年

2.74

0.18

0.30

0.85

4.07

第二阶梯121—180(含)立方米∕户年

4.11

0.18

0.30

0.85

5.44

第三阶梯181(含)立方米∕户年

8.22

0.18

0.30

0.85

9.55

未抄表到户用户

2.74

0.18

0.30

0.85

4.07

非居民用水

4.25

0.18

0.72

1.20

6.35

特种行业用水

7.30

0.18

3.00

1.20

11.68

备注

1.对未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供水企业与小区管理单位结算价为每立方米3.87元;未抄表到户的小区多层居民用户终端水价每立方不超过4.07元;二次加压供水的未抄表到户居民用户终端水价每立方不超过4.27元。

2.每户阶梯用水量按4人计算,每增加一人年阶梯用水量增加30立方米。

四、农村居民用水价格调整

针对我县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模式,居民售水量中属于农村居民用水的不征收污水处理费这一实际,本次对农村居民用水基本水价不进行调整,将水资源税由0.06元/立方米调整到0.3元/立方米,收取抄表到户资金0.18元/立方米,确定农村居民用水终端价格为3.22元/立方米。

五、工作要求

加快“一表一户”改造步伐。由县城乡供水总公司负责,对未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尽快实行抄表到户。

切实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县发改局、水利局要督促供水单位强化供水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加大水价改革宣传力度。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水价改革政策,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确保水价改革平稳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长武县城镇用水价格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长武县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我县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等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咸发改价费〔202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我县水资源严重短缺,城镇缺水问题尤为突出。目前,我县非居民用水占城镇供水总量的35%以上,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实行城镇水价改革,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于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防治污染和环境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约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实施方案。

2.保障合理需求。根据我县现行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

按照陕西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943-2014)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我县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6.35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4.25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72元/立方米,抄表到户资金0.18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终端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它资金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本次价格调整非居民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量在《行业用水定额》内为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30%以内(含3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3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第一档定额内用水价格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30%以内(含3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3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2倍。具体累进加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基本水价

抄表到

户资金

水资

源税

污水

处理费

合计

非居民用水

第一档

4.25

0.18

0.72

1.2

6.35

第二档

6.375

0.18

0.72

1.2

8.475

第三档

8.5

0.18

0.72

1.2

10.6

非居民用水

(两高一剩行业)

第一档

4.25

0.18

0.72

1.2

6.35

第二档

8.5

0.18

0.72

1.2

10.6

第三档

12.75

0.18

0.72

1.2

14.85

(四)计费周期

综合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我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暂按年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五)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等方面,以促进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推广。

四、工作要求

加强常态监管。在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县发改局和水利局要切实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管,健全供水企业信息公开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配套设施。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有利的基础条件。要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落实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执行时间

长武县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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